比賽規則

M5 競賽規則
M7 競賽規則
團隊賽前準備

 

M5漆彈

單局比賽制(M5)規則大綱(2010年修正版)

比賽流程

丟銅板選邊:贏的選出發區,輸的至另一個出發區。

比賽時間:開放組每場計時五分鐘,推廣組每場計時四分鐘決賽比賽時間視賽程調整

局數:單局

換邊:若為三戰二勝或五戰三勝制時每局換邊,出發點將互換,準備區仍保持不變。

延長比賽時間:無延長比賽時間,當比賽時間結束時,若雙方隊伍平手同分,將依規則之計分排序決定晉級或排名。未避免同分狀況產生一般賽程安排,為多隊同組循環比賽

計分方式:

a) 存活的球員至對方出發點按鈴達陣或奪旗達陣;得3分。

b) 若比賽結束時已奪旗但未完成至對方出發點按鈴達陣或奪旗達陣;得2分。

c) 若比賽結束時雙方均無至對方出發點按鈴達陣或奪旗達陣 ;平手各得1分。

d) E/D比數計算方式:比賽結束時雙方存活人員的數量比

例:A隊存活3  B隊存活0;A隊E/D比數為+3  B隊E/D比數為-3 

球員人數:比賽名冊最多可有7名球員,每場比賽場內只能有5名球員出賽。         

比賽晉級或排名:

預賽後的隊伍排名:

1、獲勝分數

2、陣亡差E/D比的分數

3、兩隊比賽時的分數

4、種子隊伍

第二回合(輪比賽後的隊伍排名:

1、獲勝分數

2、陣亡差的分數

3、兩隊比賽時的分數

4、預賽與第二回比賽的獲勝分數加總

5、預賽與第二回比賽的陣亡差分數加總

6、 預賽時兩隊比賽時的分數

7、種子隊伍

決賽

1、獲勝分數

2、陣亡差的分數

 3、前一回合的比賽排名 

*其餘規則規定依據「中華民國2010年漆彈比賽規則」草案)判定之   


漆彈競賽(M5賽制)規則

以下為國內外漆彈M5賽制比賽規則須知,本文章將配合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網站不定期更新之,供各槍隊、團隊、社團、新手參考。

一、 競賽方式

1. 五人制團體奪旗計分戰,一般以七人組隊,區分開放組(D1. D2)、推廣組(D3. D4)。

2. 開放組每場計時五分鐘,推廣組每場計時四分鐘決賽比賽時間視賽程調整

3. 開放組攜行漆彈無限制,推廣組攜行漆彈設限並限用機械槍。

二、 競賽規範

 1. 場地

場內設攻擊發起帆布(START),主審下達「選手就位,拔槍栓,三、二、一」口令後,選手得自行試槍,下達「倒數10秒」時,槍枝應指向後方與攻擊發起帆布接觸,未下達「GOGOGO」口令前槍口不得離開帆布,違者判定出局。

選手超越或踩場地邊線,視為出界,即判出局。

場內設紅、藍軍軍旗各一面,置於攻擊發起線上,攻擊發起線為大型帆布標示。

 2. 裁判

大會設置主審一位,於場內管控比賽進行,下達比賽開始口令後,接受各副審回報奪旗狀況、依計時或奪旗達陣等狀況,下達比賽終止口令。

另設邊審三位及趴審四位,判定選手出局或違規,及實施中彈檢查,並排處爭議。

3. 裝備

仍生存中之隊友可相互交換裝備彈藥,出局之選手不得遺留或交換任何裝備彈藥。

槍枝由大會檢測初速不超過300呎/秒。

不得穿著外套(夾克)或具彈性、緩衝或吸震功能之衣物,以刻意減少破彈機會。

選手衣物不可有類似蠟質、防水的功能,以免漆彈顏料能被輕易擦拭不留下痕跡。

選手僅能穿著合身長袖體育服裝一件(可加著內衣),不得過大致產生緩衝。

4. 中彈檢查

選手絕對禁止企圖擦拭或掩飾中彈處,違者加重處罰。

明顯忽略自我檢查並且仍然進行射擊或移動位置,視為惡意規避,應加重處罰。

選手自我檢查期間應掩護本身,若被涉及仍認定為有效中彈。

裁判主動或被動的中彈檢查,不應影響選手戰鬥。

選手自我檢查後誤認已中彈並做出離開的動作,視為中彈出局。

選手自覺本身中彈時,有責任先自我檢查。

選手可以要求裁判對可疑的對手進行中彈檢查,裁判視情況執行中彈檢查。

5. 出局

中彈後應立即停止動作、插上槍栓、右手高舉槍枝,左手抱頭、快速回攻擊發起位置。

選手出局後,不得將其器材及彈丸留在場地內或交於他人。

選手出局後,於比賽結束離場檢測前不得調整、維護或拆卸身上的器材。

選手出局後,必須保持緘默,不得做出任何手勢及言語。

選手出局時必須循最短路線且不得意圖妨礙或阻撓對手射擊或進攻。

選手或身上裝備中彈均出局,選手及個人槍枝、裝備離開達一公尺以上則出局。

如果雙方中彈且裁判員無法判定先後次序則雙方出局,反之先中彈者出局。

選手身上任何部位或攜帶的物品,若有可視一公分半徑大小面積的漆彈丸顏料著色,則稱中彈,判定選手出局。

帶旗的選手出局時,應留在原地採中彈姿勢,將旗子高舉空揮後置於出局處明顯地方,快速離開。

6. 違例

惡意利用裁判掩護或移動、並惡意射擊裁判者,判個人出局並連坐一位隊員出局。

選手企圖擦拭或掩飾中彈處,判個人出局,並連坐二位隊員出局。

中彈明顯忽略自我檢查未離場者,判個人出局,並連坐一位隊員出局。

影響比賽秩序經裁判制止無效者,由主審依情節予以連坐隊員一至三位之處分。

停戰口令下達計分時,如發現生存選手有中彈痕跡者,判個人出局。

為加強安全規範,競賽過程中,如有選手(不論是否出局)未經裁判許可脫下面罩者,不論戰況及成績,即立判該員取消參賽資格。

戰鬥停止應立即蓋上槍栓。

7. 勝出

攜旗的選手必須將旗子置於明顯隨身處,令裁判或場內選手清楚看到,例如拿在手上或繫在頸部。不可隱藏於身體或場地內,且不得未攜帶槍枝。

戰鬥中僅能奪取對方軍旗,己方軍旗未遭敵方奪取前,不得碰觸或先行隱藏,惟遭對方奪取後,得射擊對方攜旗員令其出局,伺機奪回軍旗並保護之。

選手將對方軍旗成功的帶回,並以旗碰觸我軍攻擊發起位置稱為達陣,競賽結束。

比賽採循環賽,每隊參賽場之得分加總計算,故每場積分均極為重要。

將敵方旗子成功帶離插旗點,稱為奪旗。

雙方均奪旗或均未奪旗得分均為1分。

奪旗達陣得分3分,對手0分。

奪旗未達陣得分2分,對手0分。

勝出先比得分,得分相同比E/D值,E/D值相同比對戰勝負,如得分、E/D、對戰勝負均相同,則再加賽一場決定晉級隊伍。

計算得分後計算E/D值,存活人員互減為E/D值(例如:紅隊存活3人,藍隊存活2人,則紅隊E/D值為正1分,藍隊為負1分)。

三、安全規範

1. 個人防護裝備、面罩、穿戴妥當調整、測試至最佳運動狀態。

2. 任何時間持槍手指禁止進入護弓內接觸板機。

3. 槍口栓塞於槍口禁止取下,槍口朝下,嚴禁對人。

4. 個人防護裝備、面罩禁止任何形式解脫。

5. 測槍請於測槍區實施,除測槍區及比賽場地外,任何地方均不可任意發射漆彈。

6. 結束後須關保險、拉柄置於前方狀態。

7. 選手確實遵競賽規則,違者裁判得判定出局或該隊失格。

8. 場外觀戰需與圍網保持一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保持靜肅以維競賽公平。

9. 裁判具有絕對管制權,所有人員必須服從。

10. 全隊備妥後列隊於待命區就位,持槍坐於座位候令進入場地。

11. 本活動為激烈運動,凡有心臟病、氣喘、癲癇及高血壓等影響安全之疾病者,不得參賽,請各領隊、指導老師及選手家長確實審查選手身體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