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來源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68
公發布日: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40004646B號 令
法規體系:體育/全民運動
一、 教育部體育署為規範漆彈活動,以維護漆彈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漆彈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類似槍型之發射器(以下簡稱漆彈槍)射出漆彈,擊中參與者後產生顏色漆標記,供裁判計分之休閒娛樂運動。前項參與者,應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三、 主辦單位辦理漆彈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於主辦單位網頁公告之。前項實施計畫內容,包括活動地點與場地、設施與設備、安全措施、醫療救護及服務或獎勵項目。
四、 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禁止非參與者進入場內。
五、 主辦單位應每日檢查活動場地及設施、設備,以保障參與者之安全。
六、漆彈槍發射初速應為每秒
七、參與者每十人應配置合格教練一人,負責漆彈活動之指導及安全維護。
八、活動場地內之參與者、教練、裁判及其他工作人員,均應配戴檢驗合格之防護面罩,穿著適當之服裝及裝備,並由教練或裁判檢視;活動進行時,不得私自將防護面罩取下,其有違反者,教練或裁判得暫停活動,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
九、活動進行時,參與者應服從教練之指導或裁判之判決,並禁止與其他參與者發生肢體衝突。有爭議時,應於活動結束後至場外向主辦單位反映。
十、非對戰時,漆彈槍應關保險,槍口上套塞,避免發生危險。漆彈槍槍口應朝上,禁止對人。
十一、參與者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並應遵守場內活動及區域劃分規則,嚴禁對參觀區或場外射擊。
十二、漆彈場地業者應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 救護站應至少配置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一人、救護機動車一輛及AED一臺。
(二) 應與鄰近醫院訂定緊急醫療合作計畫。
(三) 活動場地應預留安全通道,供救護車或救護機動車之通行。
十三、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責任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十四、主辦單位應明定收費及退費基準及參與者應遵行事項,於活動舉辦至少十日前公告實施。
十五、主辦單位應於網路提供聯絡資訊,包括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電郵、聯絡地址、傳真或Facebook/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