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彈教練講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九十二)體總輔字第0二九八號暨九十二年度辦理行政院體委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及舉辦講習會實施計劃」訂定之。
第二條 參加各級運動教練培訓資格如下:
(一)具本會會員資格,(團體會員只可指派一名代表)且年滿二十歲者。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
(三)對漆彈運動具高度與趣及熱誠者。
(四)身心健康且無不良記錄及嗜好者。
(五)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級教練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
第三條 本會所培訓之教練,依級分為:
(一)初(丙)級教練-縣市級教練。
(二)中(乙)級教練-省市級教練。
(三)高(甲)級教練-國家級教練。
第四條 各級教練培訓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初(丙)級教練-縣、市級教練:
1.具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者。
2.具漆彈運動場館推薦培訓者。
3.曾獲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4.獲本會中(乙)級教練推薦者。
5.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者。
6.兵役為士官以上役畢或經特殊訓練。具照之軍警者具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者及符合以上2~6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初(丙)級教練培訓,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頒給初(丙)級教練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予以備查。
(二)中(乙)級教練-省、市級教練:
1.具備初(丙)級教練-縣、市教練資格及證照,並實際擔任教練工作貳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具證明)。
2.獲本會高(甲)級教練推薦培訓者。
3.兵役為軍官以上役畢之軍警者。
4.曾獲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冠軍三次者(冠軍隊伍所屬隊員)。具本辦法第一條規定及符合2~4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中(乙)級教練培訓,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頒給中(乙)級教練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予以備查。
(三)高(甲)級教練-國家級教練:
具備中(乙)級教練-省、市級教練資格及證照並實際擔任教練工作達三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具證明)。
具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者及符合第一項資格者,使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高(甲)級教練培訓,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高(甲)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証。教練參與國際性教練研習活動須取得國家級教練証者始得充任。
第五條 初(丙級)教練培訓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中(乙級)、高(甲級)教練可視報名人數多寡而舉辦,但每兩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培訓課程需滿三天(或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
)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依不同級別授課,其內容基本課程應經本會審核後實施並含:(如初、中、高級教案)
(一)本會行政課程。
(二)研討執行體委會漆彈活動輔導管理事項。
(三)帶團基本教練及運動基本技術。
(四)體能訓練法。
(五)漆彈運動之沿革、簡史。
(六)什麼是漆彈運動。
(七)國際漆彈運動規則及安全手則。
(八)漆彈發射器及裝備維修與保養。
(九)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社會學、力學)。
(十)運動傷害防護。
(十一)紅十字急救課程-中(乙)級以上教練講習必備課程。
(十二)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業務行銷。
(十四)戰術與戰略之應用及指導技術。
(十五)英文(專業名詞及術語,會話)-高(甲)級教練講習必備課程。
(十六)運動場館之經營。
(十七)如何使漆彈運動休閒化。
(十八)帶團經驗談等課程。
(十九)禁葯課程-高(甲)級教練講習必備課程。
(二十)運動營養學。
第六條 各級教練之任用、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各級教練需參與本會所主辦有關本運動之各項進修與學術研討活動,並加入本會之教練委員會。
(二)各級教練應主動報告所服務之場館單位以便本會作為成績考評之依據。
(三)本會應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列冊管理,並將每梯次培訓人員名冊,檢送全國體總及體委會備查,且於每年度提報會員大會,以利追蹤輔導及考核。
(四)各級教練在不影響公務下有義務接受本會派遣,支援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與比賽,凡無故不到達三次者,逕行取消教練資格。
(五)各級教練表現優良者,得報請理事長表揚,有特殊績優事蹟者,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六)各級教練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經本會監事會查核屬實,則經公告取消其教練資格並吊扣其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