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彈裁判(referee)講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九十二)體總輔字第二九八號暨九十二年度辦理行政院體委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及舉辦講習會實施計劃」訂定之。
第二條 參加各級運動裁判培訓資格如下:
(一)具本會個人會員資格(團體會員只可指派一名代表),且須年滿二十歲者。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
(三)對漆彈運動具高度與趣及熱誠者。
(四)身心健康且無不良記錄及嗜好者。
(五)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級裁判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
第三條 本會所培訓之裁判,依級分為:
(一)初(丙)級裁判-縣市級裁判。
(二)中(乙)級裁判-省市級裁判。
(三)高(甲)級裁判-國家級裁判。
第四條 各級裁判培訓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初(丙)級裁判-縣、市級裁判:
1. 具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者。
2. 具漆彈運動場館推薦培訓者。
3. 曾獲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4. 獲本會中(乙)級裁判推薦者。
5. 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者。
6. 兵役為士官以上役畢或經特殊訓練,具照之軍警者具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者及符合以上2~6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初
(丙)級裁判培訓,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頒給初(丙)級裁判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行政院體委會予以備查。
(二)中(乙)級裁判-省、市級裁判:
1. 具備初(丙)級-裁判縣、市裁判資格及證照,並實際擔任裁判工作貳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具證明)。
2. 獲本會高(甲)級裁判推薦培訓者。
3. 兵役為軍官以上役畢之軍警者。
4. 曾獲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冠軍三次者(冠軍隊伍所屬隊員)。具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條規定及符合2~4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中(乙)級裁判培訓,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頒給中(乙)級裁判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行政院體委會予以備查。
(三)高(甲)級裁判-國家級裁判:
具備中(乙)級裁判-省、市級裁判資格及證照並實際擔任裁判工作達三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具證明)。
具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者及符合以上第一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高(甲)級裁判培訓,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高(甲)級裁判-國家級裁判証。裁判參與國際性裁判研習活動須取得國家級裁判証者始得充。
第五條 初(丙級) 裁判培訓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中(乙級)、高(甲級) 裁判可視報名人數多寡而舉辦,但每兩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培訓課程需滿三天(或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依不同級別授課,其內容基本課程應經本會審核後實施並含:(如初、中、高級教案)
(一)本會行政課程。
(二)研討執行體委會漆彈活動輔導管理事項。
(三)裁判技術及運動基本技術。
(四)漆彈運動之沿革、簡史。
(五)什麼是漆彈運動。
(六)國際漆彈運動規則及安全手則。
(七)裁判紀錄方式。
(八)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社會學、力學)。
(九)運動傷害防護。
(十)紅十字急救課程。
(十一)消費者保護法。
(十二)漆彈發射器及相關裝備性能與操作。
(十三)判例分析。
(十四)英文(專業名詞及術語,會話)-高(甲)級裁判講習必備課程。
(十五)裁判職責。
(十六)裁判手勢。
(十七)裁判示範。
(十八)實習裁判。
第六條 各級裁判之任用、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各級裁判需參與本會所主辦有關本運動之各項進修與學術研討活動,並加入本會裁判委員會。
(二)各級裁判應主動報告所服務之場館單位以便本會作為成績考評之依據。
(三)本會應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列冊管理,並將每梯次培訓人員名冊,檢送全國體總及體委會備查,且於每年度提報會員大會,以利追蹤輔導及考核。
(四)各級裁判在不影響公務下有義務接受本會派遣,支援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與比賽,凡無故不到達三次者,逕行取消裁判資格。
(五)各級裁判表現優良者,得報請理事長表揚,有特殊績優事蹟者,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六)各級裁判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經本會監事會查核屬實,則經公告取消其裁判資格並吊扣其證照。